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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8-17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19-07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利息390万元;逾期罚息;律师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判决内容: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 诉亿
        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在《借款合
        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
        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
        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天有美业诉被告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1)。该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结束。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天有美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亿阳集团偿还天有美业借款本金1.3亿元,借款利息390万元;
    2、亿阳集团向天有美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欠款全部清偿;
    3、亿阳集团向天有美业支付律师费;
    4、亿阳集团向天有美业支付主张债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邓伟、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天有美业对亿阳集团质押的亿阳信通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拍卖、变
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京01民初721号
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公司的合同行为在接受
合同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当受到作为公司特别规范的公司法的制约。公司法第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过法定程序才有权决定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因此,天有美业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确认天有美业对亿阳集团享有债权1.68亿元(其中借款本金1.23亿元、期内
利息112万元、逾期利息(以1.23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
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
万元;
    2、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亿阳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
范围包括: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3、天有美业对亿阳集团出质的亿阳信通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上述第
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天有美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
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