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201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6-24
证券简称: 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 临 2015-033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 元(含税),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
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0665 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
民币 0.0063 元;其他投资者,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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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 2014 年度
2、每股税前红利:0.007 元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具体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 2014 年 年 末 的 总 股 本
38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688,000 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66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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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3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7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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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3-6953126
联系传真:0473-6953126
联系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世景苑西 4-21 号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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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水股份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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