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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水股份:201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6-24  

						证券简称: 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 临 2015-033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 元(含税),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

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0665 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

民币 0.0063 元;其他投资者,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上

                             1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 2014 年度

    2、每股税前红利:0.007 元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具体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         2014 年 年 末 的 总 股 本

38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688,000 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66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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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3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7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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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3-6953126

    联系传真:0473-6953126

    联系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世景苑西 4-21 号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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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水股份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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