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7-05-27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 2017-020 号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2016 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
函》全文如下: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6 年年度报
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结合行业经营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
下述信息。
    一、合并报表范围及少数股东权益
    年报披露,2016 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306.0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3599.57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子公司天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天安财险 2016 年营业总收入 305.19 亿
元,净利润 6.76 亿元。
    1、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包头市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市岩
华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与三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深圳前海恒锦宇盛,深
圳前海国亚创豪,深圳前海金奥凯达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目前管理基金规模 69
亿元。三家合伙企业为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自成立之日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报告期内,三家合伙企业认购天安财险新增发的约 26.63 亿股股份,交易完
成前,公司直接持有天安财险 50.87%的股份,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天安

                                      1
财险 35.88%的股份,通过三家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 14.99%的股份,合计持有
和控制的天安财险股份仍为 50.87%。年报还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新增应付
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第三方投资人款项 70.61 亿元;报告期内财务费用 4.58 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854.17%,主要原因是本期合并结构化主体第三方投资人的费用
增加所致。
    请公司补充披露:(1)发起设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原因、目的,是否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三家合伙企业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
分配方式;(3)三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天安财险股权占其总投资的比例、其他重大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占总投资的比例;(4)三家合伙企业的资产、收益的会计处
理,相关依据与合理性;(5)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净利润的影响。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年报披露,上市公司 2016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为 3.31 亿元,少数股东
损益为 2.95 亿元,归母净利润为 3599.57 万元。请公司列示少数股东损益的内
容,补充披露相关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并解释说明归母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净利润
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行业经营情况
    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474.82 亿元,占总负债的
比例为 88.75%,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95.33%;其中,到期期
限在两年内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占比 82.38%。其他业务成本中的保户储金摊销
为 126.3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73.48%。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户储金摊销
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天安财险投资型保险业务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
告期内保险行业投资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情况;(2)报告期内
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情况,公司产品较行业其他同类
产品的设计特点与优势;(3)报告期内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应的成本费用及相关会
计处理;(4)未来两年偿付到期投资款的资金安排,是否存在偿付风险;(5)有
媒体报道称,2016 年 1 月之后保监会未再针对投资型财险产品的销售资格进行
批复。请公司结合投资型保险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公司取得相关产品销售资格
的情况,分析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盈利情况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天安财险 2016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35.98%。请公司:(1)

                                    2
结合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要求,并对比同行业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的偿
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分析天安财险是否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2)根据相关规则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
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请公司结合相关规则要求及天安财险偿付能力充足
率情况,分析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盈利情况的影响。
    5、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天安财险经营的商业保险产品中,机动车辆险的保
费收入居首位。2016 年,机动车辆险保费业务收入 112.79 亿元,占保险业务收
入的比例为 81.15%;实现已赚保费 98.57 亿元,占比 82.02%;承保利润-2.58
亿元。请公司结合天安财险机动车辆险的保费业务收入、赔付总支出、手续费支
出、承保利润及其同比增长情况,并对比全行业机动车辆险产品的上述指标及同
比增长情况,分析说明天安财险该业务承保利润亏损的原因、公司应对措施及未
来业务发展方向。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年报披露,公司 2016 年应收保费账面价值 2.16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64.32%。报告期末应收保费账面余额 5.57 亿元,其中 3.39 亿元的应收保费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占比达 60.85%。请公司补充披露:(1)保险产品合同中对保费
交纳时间的约定,公司应收保费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保费收入确认是否审
慎;(2)列示前五名应收保费的金额、占比、账龄及逾期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
应收保费;(3)近三年公司应收保费的收回与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坏
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年报披露,公司 2016 年应收分保账款 14.45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96.01%,
全部应收分保账款均未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应收分保账款前五名金额合计占比
82.90%,金额最大的分保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占比 63.07%。请公司补充披露:(1)
分保合同中对保费交纳时间的约定,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
保费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2)列示前五名应收分保账款的金额、占比、账
龄及逾期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应收分保账款;(3)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的
收回与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4)报
告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去年同期下降 75.54%,应收分保未决赔款
比去年同期下降 68.19%,请公司补充披露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而应收分保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

                                    3
发表意见。
    8、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定期存款 437.0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412.4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838.10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90.97%;持有至到期投资 51.5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66.69%;长期股权投资 29.2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90.5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11 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74.68%。请公司:(1)分别披露上述资产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成本、投资收益
情况;(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的资金运用策略及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投
资收益是否能覆盖资金成本,未来偿付资金安排。
    9、年报披露,公司 2016 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66.20 亿元、74.94 亿元、
68.48 亿元和 96.42 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907.11 亿元、109.07 亿
元、-5.97 亿元和 41.09 亿元。请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分季度营业
收入相对稳定但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财务会计数据
    10、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应收利息为 21.79 亿元,其明细项目显示其他
应收利息为 6.55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利息的内容、产生原因及收回
风险。
    11、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为 27.27 亿元,其中多笔款项性质
为预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预付款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坏账准备
计提情况及记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2)最近三年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的
情况、应收款项的历史收回情况、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相关会计处理
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为 83.82 亿元,其中预收保险类款
项 2.0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93.40%。请公司补充披露预收保险类款项的内容、
形成时间、记为其他应付款的原因,并分析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
准则。
    1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 2.12 亿元,全部计入当期非经
常性损益。请公司结合上述政府补助实际收到情况及相关规则要求,说明是否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14、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资本化研发投入为 1.46 亿元,研发投入资本

                                     4
化比重为 100%。请公司补充披露:(1)研发项目的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当前
进展、累计资金投入金额、本期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及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2)研发项目未来资金投入安排,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未来是否存
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的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
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
复我部。”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
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