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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达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7-0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 Qing)

                                                                DeHeng Law Office
                                                                      FL24,Tower
                         A,Guohua     Financial   Center,NO.9   Juxianyan    Pl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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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q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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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 (86-23) 63012200
                                                            Fax: (86-23) 63012211
                                                                www.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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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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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2018[002]号


  致: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 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杨蕤、毕娜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已
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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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7月3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3日14时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郑
武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3,503,269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1.67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均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6日交易
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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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数据,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0,161股。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表决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8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403,663,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9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0,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205%;该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
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
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验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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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有效表决情况表。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水务公司、特许经营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贵州务正道
1000kt/a氧化铝工程环保设施开展脱硫环保岛及综合智慧水岛特许经营的议案》。


     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执行回避制度,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2,105,7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
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9436%;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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