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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新材: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公告2018-12-10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18—076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4,972.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的当期
损益产生影响
    2018 年 12 月 9 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
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 粤
0303 民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恒波于 2018 年 8 月 9 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
民法院送达的 23 个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上述案件原告分别为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中邮”)、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普
泰”),案由为合同纠纷,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4,972.1 万元(详见公

司 2018 年 8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网站的临 2018—056 号公告)。
    诉讼事实及理由:原告诉称:原告(需方)与深圳恒波(供方)
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深圳恒波向原告供货(手机),质量标准为

“原厂全新”,交货方式为供方分批次/一次性发货至指定物流仓鸿讯物
流有限公司(中邮普泰及北京中邮关联公司),原告已签收,并已支付
相关货款。但原告在对外转售部分产品后,发现剩余尚未售出产品与合

同约定完全不符。原告认为深圳恒波未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交付货
物,构成违约。深圳恒波依法应诉,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构
成违约;本案涉嫌供应链诈骗犯罪,深圳恒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恒波返还原告货款,合
计金额 14,972.1 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深圳恒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裁定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在审理中,深圳恒波主
张本案涉嫌供应链诈骗犯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院认为,本案涉嫌
犯罪,决定决定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原告对深圳恒
波的起诉。
    三、裁定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中邮、中邮普泰
对深圳恒波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