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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8-18  

						A 股代码:600295         A 股简称:鄂尔多斯             编号:临 2017-052
B 股代码:900936         B 股简称:鄂资 B 股
债券代码:122163         债券简称:12 鄂资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期间最后
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5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30 日
        摘牌日:2017 年 8 月 30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 鄂资债
    (三)债券代码:122163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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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8 月 30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30 日(遇
非交易日顺延,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兑付日:2017 年 8 月 30 日
    (十一)上市地点及时间:2012 年 9 月 1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票面利率公告》,12
鄂资债的票面利率为 6.20%,每手“12 鄂资债”(面值 1,000 元)兑付为人民币
1,062.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兑付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5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三)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 年 8 月 30 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30 日


    四、本次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2 鄂资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2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鄂资债”债
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3
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477-8536699,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
胜区罕台轻纺街 1 号,邮政编码:0170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
    注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 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 1 号
    电话:0477-8543776
    传真:0477-8536699
    联系人:李丽丽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电话:010-59312977
    传真:010-59312908
    联系人:胡张拓
    (三)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王诗野
    电话:021-38874800-8268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4
    附件


    “12 鄂资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25 日收市后持

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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