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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0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
   2、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参加大会人员资格和出席大会的办法。
   3、2018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
知之内容如期召开。
   4、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   臻女士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股份
数为 521,805,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6%。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与会条件符合     通知要求,并
均持有出席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应公司董事
会聘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及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会议经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和统计并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为: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中特别决议均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普通决议均以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通过。
    大会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