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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09-18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

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

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

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

司实际业务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

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三)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

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资金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审部门负

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资金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如需)。

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

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

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三)资金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

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资金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

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的发生。

(五)资金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管

理层、风险控制与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对于已发
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人,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资金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及董

事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

险。

(七)风险控制与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

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

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报告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预计套期

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资金部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

人员应及时预警,资金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

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

司损失。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

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