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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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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广汇汽车”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
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
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
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汇汽车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广汇汽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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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
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
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
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
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
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
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汇汽车实施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核实<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案。
     3.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汇
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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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4.   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7 日,确定向 97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332.3 万股。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从
公司离职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
注销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系激励对象毛超、温聪等 33 人因从公司离职,根
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等离职的激励对象已经不符合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条件,因此公司拟对毛超、温聪等 33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所确认的内容,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激励对象毛超、
温聪等 3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5,00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 3.38 元/股,并结合授予日至股份注销日给予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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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的确
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
需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完成公司章程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应流程。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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