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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8-15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18-033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琪酵母(伊
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伊犁)、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琪赤峰)收到当地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披露
如下:
    一、行政处罚相关情况
    安琪伊犁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伊
州环罚【2018】4号、伊州环罚【2018】7号和伊州环罚【2018】10号。伊犁州环
保局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6月20日对安琪伊犁进行调
查,发现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异味污染物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的相关要求,伊犁州环保局对安琪伊犁作出3次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的行政处罚,安琪伊犁合计行政处罚金额为60万元。
    安琪赤峰收到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2018】22
号)。赤峰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5日对安琪赤峰进行现场检查,对废水总排口采
样检测,发现废水总排口排放水污染物总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酵母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
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
要求,赤峰市环保局对安琪赤峰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安琪伊犁、安琪赤峰根据当地环保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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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全面检查公司所有设备运行,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
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对气味和废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力争消除偶尔出现的超标现象,持续提
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
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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