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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4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an

                            敬业 勤业 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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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6

四、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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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安琪酵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詹曼、刘阿

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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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了定

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

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

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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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俞学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 395,069,62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406%。



                              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8,209,45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0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43,279,080 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907% 。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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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与内蒙古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合作及同意其增资安琪酵

母(赤峰)有限公司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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