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4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an
敬业 勤业 精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 A 座 9 楼
Address: 9/F Block A The Great Wuhan 1911,No.589 Xinhua Road,Wuhan,Hubei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86+27)59625789
网址(Web): www.rttylawyer.com 邮编(Zip): 430022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6
四、结论意见 .................................................................................................7
2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安琪酵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詹曼、刘阿
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
3
3.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了定
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
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
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4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俞学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 395,069,62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406%。
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8,209,45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0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43,279,080 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907% 。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6
(1)关于与内蒙古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合作及同意其增资安琪酵
母(赤峰)有限公司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