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8-29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an
敬业 勤业 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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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6
四、结论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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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
元律师事务所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詹曼、刘旸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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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刊登于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了定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
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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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
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熊涛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
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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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61,415,33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915%。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1)关于扩建年产 3.3 万吨食品原料生产线及配套仓储
项目的议案;
(2)关于实施安琪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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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安琪伊犁实施生产线异地搬迁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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