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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版)2020-03-3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0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
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
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
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者;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公司
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
    (三)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或弥补亏损方案,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
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
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
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
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
    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
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
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
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
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在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
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并对总经理
负责;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审核
公司的重要会计事项;
 (四)组织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以及实施工
作;
   (五)组织实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六)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
   (七)组织制订有效的融资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
道;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并从
财务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
度,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除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通过的事
项外,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例行召开一次,会议参
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根据会
议需要出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可列席会议。
    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说明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如遇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为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
财务资助、资产抵押等交易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比例 1%以内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1%
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四)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
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以内, 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金额 20%
(不含 20%)以内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批权限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
积极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
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
形式作出。
    若决定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相关会议
纪要或决议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即可发
布并实施;若决定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当
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长或董
事会决定或审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
容和议定事项。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
作,原则上每年度一次。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
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
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经
理层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做出临时报告,并通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
书,提示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合同执行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
重大争议的事项,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者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
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
况存在较大差异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须责成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由董事会
决定。
    第三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
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
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的,应得到奖励;因经营管理
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的,由董事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
奖惩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