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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2020-04-0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
                    第一部分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工作,加强对外汇风险
和利率风险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
理业务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琪酵
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 范围
    第二条 本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限于公司
进出口及投融资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
欧元、卢布、埃镑等在公司国际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公
司将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即期、远期、
掉期、互换、期权以及上述类型的各种组合业务,对外汇风
险和利率风险进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
管理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
                 第三部分 岗位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
成员主要由财务部长、资金高级主管、资金交易主管、资金
处其他相关岗位、国际业务财务总监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
财务部长任组长。
    第四条 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外
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交易预案的拟定,预案内容包
括交易品种、交易额度、操作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预案经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资金高级主管和交易主管,负责公司外
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预案的实施。
    (一)资金管理高级主管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保证外
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所需资金。
    (二)资金交易主管负责监控公司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市
场行情,结合金融机构对全球经济数据以及汇率未来走势的
分析和公司外币资产负债敞口数据,制定公司外汇风险和利
率风险管理业务预案,报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
讨论。
    (三)外汇交易主管负责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
的具体办理、跟踪管理、分析总结。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是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
审计监督部门。

                   第四部分   业务授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
管理决策小组是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年度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额
度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营业收入 30%以上的,由股东
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营业收入 30%及以下的,由董事
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决
策小组在以上额度内进行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决
策。

       第五部分 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应符合公
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坚持谨慎、稳健的
操作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应严守套
期保值原则,确保公司外汇风险最小化。公司所有外汇风险
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须与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品种、规模、方
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选择与主营业
务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低风险的外汇产品,不得
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
务。持仓规模应与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2 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统一操作。未经公司财
务部同意,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对外开展外汇风险
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只允
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风险和利率
风险管理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风险
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交易。

                    第六部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
施,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