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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迪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苏”)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安迪
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
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安迪苏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安迪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安迪苏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安迪苏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安迪苏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安迪苏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蓝星安迪
        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
        会通知”);


   7.   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9.   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安迪苏已向金杜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安
迪苏已向金杜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迪苏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安迪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决
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
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给安迪苏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 2,395,998,082 股,占
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95%。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安迪苏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
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 关于《2016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续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9.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9.01   候选人:Michael Koenig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