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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迪苏:2019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12-13  

						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19-040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12/18         -              2019/12/19       2019/12/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81,901,27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6,235,831.1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12/18         -              2019/12/19       2019/12/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103 元人民币发放现

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2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27 元。

    (5)对于其他属《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

股份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03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195 8799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