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子公司贵州 醇酒业有限公司拟出让部分闲置土地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查阅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了详细情况,作出如下认可声明: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补充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子 公司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拟出让部分闲置土地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玉明 罗栋梁 侯立松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