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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0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赵惠卿先生、曹荣开先生、张明扬先生、孙欣女士、
藤谷阳一先生、孟召永先生、赵昌磊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
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二、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
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三、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
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四、独立董事认为:子公司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土地的交易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交
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独立于关联方;定价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
    本次交易是政府区划调整的需要,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玉明             罗栋梁             侯立松



                                                   201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