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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
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会前已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涉及该事项的
有关资料,并出具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实
施了回避表决,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市场需求,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和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玉明                         罗栋梁                          侯立松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