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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 ST 南化          编号:临 2018-20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南宁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对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
洲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
绿洲公司管理人。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今天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绿洲公司转来的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 01 破申 18 号及决定书(2018)桂 01 破申 18 号。裁定
书及决定书明确,法院裁定受理南化集团对绿洲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大成律
师事务所担任绿洲公司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2018 年 6 月 22 日,南化集团以绿洲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绿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
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南化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债权人申请破
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 2018-18)。
    (二)法院裁定时间:本裁定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生效。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本院初步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化
工公司与绿洲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和 2013 年 9 月 10 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协
议书》,约定化工公司借款人民币共计 8.12 亿元给绿洲公司,专项用于 30 万吨/
年氯碱项目建设,化工公司不收取利息,绿洲公司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归还本金。
化工公司依约发放了借款,绿洲公司累计偿还借款本金 3.44 亿元,尚欠 4.68
亿元本金未归还。2018 年 3 月 10 日,化工公司向绿洲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偿还
借款的通知书》,以 30 万吨/年氯碱项目未能按计划建成投产,且一直处于停滞
建设状态,债权受到严重威胁为由,要求绿洲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清偿借
款本金。2018 年 4 月 14 日,化工公司向绿洲公司发出《关于再次要求偿还借款
的通知书》,要求绿洲公司及时偿还债务。绿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回函表
示其已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借款。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瑞
华审字【2018】45040008 号)显示,绿洲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361138713.16 元,负债总额为 480473427.43 元,净资产-119334714.27 元,资
产负债率为 133%。
    绿洲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 日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注册
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
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为:对氯碱化学工业及其系列
无机和有机化工生产的投资。
    本院认为:因绿洲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南宁市,且系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
化工公司对绿洲公司享有明确债权。虽然绿洲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尚存有一定
的优质资产,因此,该公司重整主题适格,并已具备重整原因和条件。化工公司
申请对绿洲公司进行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桂 01 破申
18 号,法院裁定受理绿洲公司的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绿洲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
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
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
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
    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决定书,绿洲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
人接管。目前绿洲公司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对绿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绿洲公司重整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
桂 01 破申 18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桂 01 破申 18 号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