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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公司章程(2019年12月修订)2019-12-26  

						公 司 章 程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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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1998]57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08731343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0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从公司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公司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便可自愿转成公司
股票,至 200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成公司股票,共
转股 3289.0345 万股,至此,公司社会公众流通股总数合计为 7289.0345 万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 5 月 17 日证监发行字
[2007]111 号文核准,根据对机构及投资者询价的结果,最终确定发行股票数量为
5,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8514.814 万股增至 23514.814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
动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
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
作考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建带工建、党建
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工作,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Chemical Industry Co.,Ltd.(NNCI)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33 号北部湾国际港务
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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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14.814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
纵向一体化,多产业、多功能的发展模式,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以优质的产
品,一流的服务树立社会公众形象;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及有效期限开展经营) 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化工设计、
科研、技术咨询、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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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全部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统一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味精厂、邕宁县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赖氨酸厂;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1076.2795 万股、65 万股、32.5 万股、32.5 万股、19.5 万股,出资方式:南宁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以生产性实物资产出资,其他公司均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1998
年 6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514814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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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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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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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选择请
求监事会、董事会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该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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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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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股份数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
浦路 33 号北部湾国际港务大厦 29 层,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现场或网络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由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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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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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1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
会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
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提案的要求向股东
大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
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
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
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和股东
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12
会议,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
有效证照、股票账户卡;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已获得合法授权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
照、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3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如公司有两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其中一名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
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1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5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未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会议主持人或者股东提出回避要求的,无论被要求回避的股东是否
同意该意见,均应首先就该事项回避表决。股东提出回避要求,应当在表决前以其自
己的名义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书(非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回避申请书,应当加盖
公章),会议主持人收到该书面申请书后,应当要求相关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及由
此产生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权事项有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申请处理。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核后,由
董事会根据该审核结果确定是否重新召集股东大会,对涉及争议的原决议事项进行重
新审议表决。

                                     16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只要投票行为是以经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身份认证后
的股东身份做出,则该投票行为视为该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
声明。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举出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身上,只选
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由所得
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该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监事;如
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
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17
则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不得当选,公司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留
待下次股东大会,重新提名候选人名单,重新选举。
    (四)表决完毕后,监票人员应当场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会议
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点票人可以不是原计票、监票人员。如会议主持人组织点
票的结果与原结果不相同的,应由前后所有参加点票的人员共进行最终点票,并以该
最终点票结果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8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九十五条   党委会的设立
    公司设立党委会,其中党委书记 1 名,可设党委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
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会的职责公司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
战略决策,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自治区国资委等上级党组织
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和措施。
    (二)党委领导公司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党建工作。
    1.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党各项任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党委其他成员履行“一岗
双责”, 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2.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公司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
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
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

                                            19
人权相结合。党委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
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4.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
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人
员行权履职行为的监督,审议纪委关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建议。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方案,决定所属企业年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和奖惩方案。
    5.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6.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编制和定员。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职能发展规划及重
要专项规划;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及重大经营事项;公司年度
业绩考核和奖惩方案;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机
构调整与重组方案;公司资产重组、增资减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司年度工
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
件和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公司保密工作。
    (四)审议董事会、总经理提议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
大问题。
    (五)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是: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
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党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促进科
学决策,监督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实现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20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提请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请召集或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审议罢免该董事的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暂不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1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仍然有

                                        22
效,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并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予以确定;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持续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如因公司的撤销行为导致
需对合同或交易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由该董事负责赔偿,如公司先行赔偿的,
可以向该董事追偿。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回避。无须回避的
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及由
此产生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董事会结束后向证券监管部门
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董事会应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等的处理结果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该
争议事项进行重新审议和表决。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一至两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的投资、
贷款、资产抵押、担保事项作出批准。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投资、
贷款、资产抵押、担保等风险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被担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资料进行调查;
   (三)总经理班子审查公司财务部门呈送的意见、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被
担保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
议该笔对外担保事项;
   (四)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对外公
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公司有两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25
举的其中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独立
董事(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需罢免、
更换董事长时,公司党委可提议、并主持召开董事会。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并传真通知或
者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的程序除遵
守前款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26
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
消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其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开始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副总经理职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27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党组织考察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
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28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副总经理服
从总经理的工作安排与分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股东还有权依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籍隶属关系,通过中国共产党相关组织对行为人进行党内处分。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9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0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31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当年年末母公司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当年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4、公司在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母
公司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2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和监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33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之一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并电话通知确认;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方式送出并
电话通知确认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方式送出并
电话通知确认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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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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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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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
对 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董事会或总经理要定期、不定期向公司党委通报企
业情况,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认真听取党委会意见。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党员董
事或总经理会(经理层)成员认真贯彻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党组织的名义
正式通知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通过集体研
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相应的有权审批机构

                                          38
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组织对
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公司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
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
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公司进行重大人事任免,必须由党委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坚
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党委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层尤其是主要领
导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领导人员或向股东会
提出调整的建议,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切实落实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
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
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定
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
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
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
领导。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抓好巡视发现问题的整
改,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
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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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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