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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曙光股份:关于大股东涉诉事项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12-12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17-07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涉诉事项收到刑事判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转交的《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辽

0604 刑初 118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698812640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38 号 124

室,法定代表人胡曼秋。

    被告人郑利彬,男,1980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身

份证号 330323198011******,汉族,初中文化,七里港(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地浙江

省乐清市柳市镇黄埔村,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湾路 1299 号**弄**室。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2 日被逮捕,9 月 1 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 月 21

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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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玉龙,男,1971 年 3 月 3 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身

份证号 330323197103******,汉族,初中文化,七里港(集团)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上海市虹口区通州路 188 号**号楼**室。因涉嫌

犯虚假诉讼罪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2 日被逮捕,9 月 1 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 月 21 日经本

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郑利彬作

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玉龙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郑

利彬与被告人陈玉龙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

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利彬、陈玉龙如实供述被告

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利彬

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

玉龙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

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郑利彬、陈玉龙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

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

起因、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事实、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可以对被告人郑利彬、陈玉龙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郑利彬的辩护人提

出的对郑利彬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玉龙的

辩护人提出的对陈玉龙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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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

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利彬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玉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

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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