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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曙光股份: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2018-10-3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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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规划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成交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技术改造、对外

投资、委托理财等重大项目或合同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

案、技改方案或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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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公司管理团队组织规划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

将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投资委员会;

    2、由战略投资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主任委员签发

立项意见书;

    3、公司管理团队组织规划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战略

投资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战略投资委员会;

    4、由战略投资委员会进行评审,由主任委员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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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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