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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曙光股份: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5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1 月 29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下发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2018 司冻 405 号)及其附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鲁民

初 174 号】。情况如下:

    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比克电池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

合同一案,依据 (2018)鲁民初 174 号民事裁定书请中登上海分公司

协助冻结大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所

持公司股份 133,566,953 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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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华泰汽车持有本公司股份 133,566,953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9.77%。本次冻结的股份为 133,566,953 股,占

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100%。

    二、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经公司与华泰汽车沟通获悉,华泰汽车尚未收到上述司法冻结

通知书,其在比克电池公司与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中被列为第二被告,此案尚未开庭。在本案中华泰汽车与冻结申

请人比克电池公司无任何直接经济往来,华泰汽车与荣成华泰汽车

有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应被列为此案被告。目

前,华泰汽车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主体资格异议申

请书》和《司法查封冻结异议申请书》,向其申请(2018)鲁民初 174

号案件不应将华泰汽车列为被告,并停止对华泰汽车持有的全部曙

光股份股票的司法冻结。

    三、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冻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

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大股东持有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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