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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曙光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1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19-01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条

款的修订事项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出修订。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更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1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式。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股份后三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日内,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记。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出决议;

                                     2
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 修改公司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 修改公司章程;             所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定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用途事项;                          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超过公
    (十六) 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不含本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数)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重大合同或
产的 20%(不含本数)的对外投资、    其他项目;
委托理财等重大合同或其他项目。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股东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司股份的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 30%的;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3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案;
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八)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八)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以内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九)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内的对外投
    (九)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占     资、委托理财等重大合同或其他项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0%以内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重大合同或其他项目。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制度;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方案;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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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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