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商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2014-12-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二〇一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深圳茂业商厦
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沈阳安立置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辽宁
物流有限公司 99.94%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作出的 14101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书面反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本次交易所涉相
关事宜进行了审慎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
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
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2-2-1
意见书一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申请材料显示,盛京银行出具书面回复不同意上市公司出售安立置业
100%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导致潜在的法律纠纷,是否对本
次重组构成障碍,如构成,请你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商业城与盛京银行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承兑协议的
规定,商业城已向盛京银行发出《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
出售的通知函》。2014 年 9 月 10 日,商业城取得盛京银行关于上市公司出售
安立置业 100%股权的书面同意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商业城已取得全部三名相关金融债权
人、金融担保权人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书面同意函。

    本所律师认为,商业城已取得包括盛京银行在内的全部三名相关金融债
权人、金融担保权人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书面同意函,本次交易不
存在法律障碍。


二、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未取得辽宁物流少数股东舒勇关于同意辽宁
物流对外转让的同意函。请你公司对上市公司向茂业商厦和舒勇提供的出售
条件作出比较分析,并披露二者是否为“同等条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出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针对出售辽宁物流 99.94%股
权所履行的转让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上市公司向茂业商厦和舒勇提供的出售条件为“同等条件”

    商业城已于 2014 年 6 月 5 日发送《股权转让通知函》,并于 2014 年 6 月

                                  2-2-2
19 日向舒勇发送《确认函》,并将商业城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辽宁物流《股权转
让意向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作为附件送达舒勇,《股权转让协议》
已对商业城拟转让辽宁物流股权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
式(支付时点及金额)、后续事项(担保事项解决等)、代偿债务等相关事项
作了明确。

    经核查,作为附件送达舒勇的《股权转让协议》与茂业商厦同商业城最
终签署的《关于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者除个别文字表述有所
调整外,上述两个协议文本在实质条款部分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商业城向茂业商厦和舒勇提供的辽宁物流股权转让条件
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同等条件”。

    (二)上市公司出售辽宁物流 99.94%股权所履行的转让程序及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
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

    2014 年 6 月 24 日,辽宁物流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商业城出售其持有的
辽宁物流 99.94%股权。

    商业城已于 2014 年 6 月 5 日向持有辽宁物流 0.06%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舒
勇发送了《股权转让通知函》,将股权转让事项及价格区间通知舒勇,并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向舒勇发送《确认函》,将商业城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辽宁物流《股
权转让意向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作为附件送达舒勇,《股权转让协
议》已对商业城拟转让辽宁物流股权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方式(支付时点及金额)、后续事项(担保事项解决等)、代偿债务等相关
事项作了明确,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项的分析,该等股权转



                                 2-2-3
让的条件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同等条件”,是商业城就股权转让
事项向舒勇发出的有效要约。

      舒勇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2014 年 6 月 20 日、2014 年 7 月 3 日、
2014 年 7 月 4 日发送《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确认函回函》、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再次通知函》及《关于〈确认及催促函〉之回复函》。尽
管舒勇在《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中表示不同意商业城向股东
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辽宁物流 99.94%的股权并声明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在《确
认函回函》中,单方将意向金金额降低至 500 万元,其在《关于优先购买权
的再次通知函》中则反对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及支付意向金,且其在多
次往来的函件中均未提及是否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与商业城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舒勇在《关于〈确认及催促函〉之回复函》中则明确表
示反对接受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担保事项的解决、代偿
债务等安排。

      茂业商厦与舒勇接受的核心条款对照如下:
 序号               项目               茂业商厦接受条款        舒勇提出条款
  1      意向保证金条款            10,000.00 万元                 500 万元
  2      股权转让价格              2.95 亿元至 3.3 亿元之间   未给予明确答复
                                   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
  3      付款方式                                             未给予明确答复
                                   毕
         代标的资产偿还 18,121.56 承诺交割日起 6 个月内清偿   明确反对作为交易
  4
         万元债务                 完毕                              条件
                                   如商业城承担了担保责任,
         商业城为辽宁物流 2 亿元                            明确反对作为交易
  5                                承诺向商业城进行全额补
         债务进行担保事项的解决                                   条件
                                   偿

      本所律师认为,舒勇的上述行为视为其对《股权转让协议》中实质性条
款(后续事项(担保事项解决等)、代偿债务等)的否认。截至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届满之日,舒勇未明确表示接受商业城在《确认函》及附件《股权转
让协议》中提出的转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
时点及金额)、后续事项(担保事项解决等)、代偿债务等相关事项),并明确
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中前述实质性条款的内容,该等行为表明舒勇
未对商业城的有效要约进行承诺,未做出有效购买的意思表示。


                                    2-2-4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就转让其持有的辽宁
物流 99.94%股权事项书面通知辽宁物流少数股东舒勇征求同意,舒勇虽原有
购买意向,但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未能有效行使同等条件下
的优先购买权,故视为舒勇已放弃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综合上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商业城出售辽宁物流 99.94%股权所履行
的转让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和舒勇关于辽宁物流 99.94%股权对外转让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法律纠纷,若存在,请你公司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
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项的分析,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上市公司出售辽宁物流 99.94%股权所履行的转让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01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 时 30 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商业城
股东舒勇出席并参加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情况显示,舒勇对包括《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等共计 12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其中,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舒勇
投票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茂业商厦。

    经现场见证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认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商业城已出具《关于所持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99.94%股权合法完整的承诺
函》,承诺其持有的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99.94%的股权为合法持有且已履行章程
规定的出资义务,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



                                  2-2-5
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所持股权之情形;
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辽宁物流小股东已经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投出同意
票作出的意思表示,同意关于上市公司向茂业商厦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辽宁
物流 99.94%股权的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和舒勇关于辽宁物流 99.94%股权对外
转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法律纠纷。


四、 申请材料显示,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为 18,121.56 万元,交易完成将形
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上述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及性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及提供的解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及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往来款项具体情况及性质
    截至《辽宁物流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辽宁
物流及其子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为 18,121.56 万元,其中:辽宁物流欠
沈阳商业城款项为 17,121.56 万元,辽宁物流欠商业城子公司铁西百货款项
为 1,000.00 万元。
    辽宁物流核心业务为其子公司展业置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该项目运
作多年尚未实现销售,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均依靠外部融资解决,辽宁物流
向商业城及其子公司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展业置地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及日常经
营所需。
    辽宁物流向商业城子公司铁西百货 1,000.00 万元借款发生日期为 2004
年 11 月;辽宁物流与商业城近三年一期往来款项具体形成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1 年度             16,290.94      23,833.20     34,048.00       6,076.14
2012 年度              6,076.14      40,353.38     29,875.98      16,553.54
2013 年度             16,553.54      62,043.82     61,799.81      17,104.79
2014 年初截至股权     17,104.79           16.76                   17,121.56


                                  2-2-6
转让协议签署之日

   (二)解决辽宁物流资金占用的保障措施
    根据已签署的《辽宁物流股权转让协议》,商业城承诺:“本协议签署
之日至资产交割日商业城及其子公司与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不再新增资金占
用行为。”茂业商厦承诺:“(1)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受让方将促使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满足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优先于交割日前向转让方
及其子公司还清上述债务;(2)对于截至资产交割日尚未偿还的款项,受让
方承诺将于交割日后 6 个月内代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转让方及其子公司还
清上述债务;(3)在目标公司还清转让方及其子公司的债务以前,现有董事
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作变更,目标公司证照、印章仍由转让方负责
保管、使用。”


    2014 年 9 月 15 日,商业城与茂业商厦签署了《关于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补充协议之二》,将茂业商厦代为偿还责任提前到交割日之前,因此
本次交易完成后,辽宁物流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三)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0号》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
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持续经营亏损、长期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本次交易方案对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茂业商厦将促使辽宁物
流及其子公司在满足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优先于交割日前向商业城及其子
公司还清上述债务,对于截至资产交割日尚未偿还的款项,茂业商厦承诺将
于交割日之前代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向转让方及其子公司还清上述债务,本
次交易有助于解决标的资产对商业城资金的长期占用,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


                                2-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辽宁物流股权转让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将有效解决辽宁物流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不会因本次交易导致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 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尚未取得相关机构变更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函,请你公司披露上述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的解决措施是否切
实可行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尚未取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融北京分公司”)以及盛京银行沈阳市正浩支
行(“盛京银行”)变更担保方的书面同意函,即上市公司分别继续为辽宁物
流控股子公司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展业置地”)对华融北京分公司的债
务 2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2 日至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及安立
置业向盛京银行沈阳市正浩支行(“盛京银行”)借款 15600 万元(借款期限
自 201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6 日)提供担保。截至债务履行期届
满,若相关债务人无法依约偿还债务的,上市公司有义务依约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

    鉴此,为保障上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得以有效
维护,当事人采取了以下解决措施:

   (一)上市公司为辽宁物流控股子公司展业置地 20,000.00 万元债务提供
担保的保障措施

    1、上市公司与茂业商厦已签署的《辽宁物流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
让方承诺:……(4)若届时未能获得金融债权人的同意,则未来若商业城因
此向金融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受让方承诺就商业城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
业城进行全额补偿。补偿后受让方自行向目标公司追偿。”

    2、《辽宁物流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上市公司与茂业商厦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之二》均约定,辽宁物


                                  2-2-8
流股权交割日当日,茂业商厦同意将其持有的辽宁物流股权质押给商业城,
并协助商业城办理相应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期间,茂业商厦未经商
业城书面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被质押股权,亦不会于被质押股权上设
置任何其他第三者权益,并保证被质押股权不会被采取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股权质押期间自交割日至商业城保证责任解除或茂业商厦向商业城履行补偿
义务完毕之日。本次交易辽宁物流 99.94%股权最终交易价格为 29,550.00 万
元,能够完全覆盖上市公司为辽宁物流控股子公司展业置地 20,000.00 万元债
务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

    3、茂业商厦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偿还辽宁物流 2 亿元借款
的承诺函》。茂业商厦承诺:

    “若展业置地不能按期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由我司代
替展业置地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共计
200,000,000 及约定利息。

    若我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商业城因此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承担了相应的
保证责任,我司将对商业城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就
商业城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业城进行全额补偿。”

   (二)上市公司为安立置业 15,600.00 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的保障措施

    1、上市公司与茂业商厦已签署的《安立置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
让方承诺:……(4)若届时未能获得盛京银行的同意,则未来若商业城因此
向盛京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受让方承诺就商业城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业城
进行全额补偿;补偿后,受让方自行向目标公司追偿。”

    2、茂业商厦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偿还安立置业 1.56 亿元借
款的承诺函》。茂业商厦承诺:

    “我司促使安立置业于股权交割日或借款到期日(以孰近者为先)前履
行《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安立置业不能按期履行《盛京
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由我司于股权交割日或借款到期日(以
孰近者为先)前代替安立置业履行《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2-2-9
偿还借款本金共计 15600 万元及约定利息。

    安立置业或我司依照本承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前,商业城有权拒绝将其
持有的安立置业 100%的股权过户至茂业商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等拒绝行
为不构成对于《关于沈阳安立置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
沈阳安立置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违约。

    若我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商业城因此向盛京银行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
任,我司将对商业城因此遭受的一些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就商业城
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业城进行全额补偿。”

    就前述保障措施,如果安立置业到期无法还款且茂业商厦所做承诺不能
有效履行,上述担保有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潜在损失。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由于尚未取得华融资产管理北京分
公司变更担保方的同意函,本次交易完成后,商业城为辽宁物流控股子公司
展业置地 20,000.00 万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虽仍然存在,但是交易双方提供的
担保解决措施切实可行,能够保障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2)上市公司为安立置业提供担保的 15,600.00 万
元贷款到期日为 2014 年 10 月 16 日,茂业商厦已出具承诺将于安立置业于股
权交割日或借款到期日(以孰近者为先)前偿还上述欠款,在茂业商厦承诺
如期履行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安立置业的担保责任,
该等担保解决措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2-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张 学 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郭 克 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贾    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谢 晓 宇




                                                   2014年   月   日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