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2015-08-25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5-050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3,279,833.9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案
号为:(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780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
月13日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被告一: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0号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三: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8日,被告一[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以下简称“沈河支行”)签订《房地
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有27日。同日双
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一以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
建工程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担保。2011年1月28日,被告二(商业城)与沈河支行签
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12月31日,原告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
称“辽宁省分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与沈河支行、
被告一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地产借款合同中的信贷资产转
让给原告,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被告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将被告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
字街72-1号、72-3号(即中街公合巷项目A座、C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抵押给原告。
    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证协议》,约定被告三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现被告一未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本息,构成违约,
原告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有权宣布所有债务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债务
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承担保证责
任。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合计
233,279,833.99元;
    (2)请求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
    (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有权处置抵押物,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2-1号、
72-3号(即中街公合巷项目A座、C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
押证明并有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被告一(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为商业城控股子公司辽宁物流有限公司(商
业城持股99.94%)的控股子公司,辽宁物流持有其51%的股份。
    2014年商业城资产重组事项已于2014年12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交
易对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出售其所持有的辽宁物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物流”)99.94%股权。
    2014年12月29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商业城持有的辽宁物流99.94%
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茂业商厦名下,商业城不再持有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被告
一)的股权,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被告一)成为茂业商厦的子公司。
    根据茂业商厦与商业城签订的《关于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现茂业商厦承诺,若展业置地不能按期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由茂
业商厦代替展业置地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共计
200,000,000及约定利息。
    若茂业商厦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商业城因此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承担了相应的保
证责任,茂业商厦将对商业城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就商业
城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业城进行全额补偿。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传票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