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2016-02-02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6-014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
司”)贷款纠纷案,具体案情请见公司披露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50号、2015-069号)。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6)京02执63
号、执行通知书(2016)京02执63号、报告财产令(2016)京02执63号,现就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2执63号的主要内容:
    因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
限公司未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
初字第07809号民事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元借款及人民币二亿元本金
的利息(自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
点七九四五计算)、人民币二亿元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自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利息的违约金(自二0 一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一
百二十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九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
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
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
扣押、拍卖、变卖被告执行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京02执63号的主要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你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7809号民事判决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依法向本
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
你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
失均由你公司负担。”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京02执63号的主要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
公司与你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
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为商业城控股子公司辽宁物流有限公司(商业城持
股99.94%)的控股子公司,辽宁物流持有其51%的股份。
    2014年本公司向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出售其所
持有的辽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物流”)99.94%股权。该资产重组事
项已于2014年12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4年12月29日完成。辽宁物
流及其子公司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成为茂业商厦的子公司。
    根据茂业商厦与商业城签订的《关于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
定,茂业商厦承诺,若展业置地不能按期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
由茂业商厦代替展业置地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到期偿还借款本
金共计2亿元及约定利息。
    若展业置地不能按期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导致商业城因此
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茂业商厦将对商业城因此遭受的一切
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就商业城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业城进行全额补偿。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