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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商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6-05-18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格股字(2016)第 002 号



                           中国沈阳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 7 号辽宁有色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   伟                 邮政编码:110013

网   站:www.lntglaw.com            传 真:024-31977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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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格股字(2016)第 002 号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
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
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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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
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以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
     为出具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
供的下列资料:
     1.《公司章程》;
     2.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六届十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 号);六届四次监事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 号);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等;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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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4 月 26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16-028 号),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13 时 30 分在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奇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7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56,570,4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31.75%。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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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临时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
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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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议案 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5.《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 2015 年度报酬的
议案》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7.《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8.《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
报告》
     同意 56,428,955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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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反对 30,0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1,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议案 9.《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关联方借款的
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13,286,231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
反对 142,5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 100
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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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胡伟




经办律师:
               张宁宁律师


               韩    浩律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