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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商城:关于补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16-07-22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编号:临 2016-050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要求公司及关联方就公司关联方承诺事项做以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45 号)。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46 号)。2016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
到关联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来函,就上交所《问询函》中第三条进行补充回
复,函件原文如下: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就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提供的关于关联方承诺
事项的履行事宜,现补充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但实际司法执行过程中,北京高院对复议审查完毕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根据新的债权人嘉兴百秀的确认:待北京高院对执行裁定复议程序审查完毕,
确认嘉兴百秀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按照承诺
及重组工作需要,嘉兴百秀将启动向北京二中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程序,以解除
对商业城的保全措施,即解除对盛京银行股票的冻结。
    特此回复。”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