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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商城:诉讼公告2016-12-24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16-111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7,962,58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
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沈
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辽0103民初13988、13992号],沈阳
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商业城股权转让纠纷案、辽
宁博望建设有限公司诉商业城不当得利纠纷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商业城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舒勇。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
     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华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事由:2012年11月27日,商业城转让持有的辽宁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辽宁物流)48.718%股权给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17670
万元;2013年,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辽宁物流48.718%股权给商业城,
转让金额17900万元。在原告收购辽宁物流48.718%股权时,收购金额来源于盛京
银行银行贷款,而商业城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
    2013年在将辽宁物流的股权转让给商业城时,原告认为其在购买上述股权系
商业城借用原告名义进行的股权代持行为,相关的贷款全部由二被告运作,原告
认为其按照二被告的要求转入、转出股权,18000万元贷款还清后,相应的贷款
利息也应由二被告承担,并且二被告也承诺该部分贷款利息由其承担;现上述贷
款的利息9,409,400.00元由原告实际支付,并因此产生资金占用损失7,963,186.
00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支付的利息9,409,400.00元及因此产生的经济
损失7,963,186.00元,合计17,372,586.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辽宁博望建设有限公司诉商业城不当得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博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唐博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
    第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董桂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事由:2010年11月12日,商业城转给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司(后
改名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神公司/展业公司)3079万元;同日,
日神公司给辽宁博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公司)一张转账支票,金额为
2059万元;日神公司要求博望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商业城。
    2014年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物流为沈阳日神的股东)股东发生变化(由
商业城变为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而商业城将应收
展业公司的上述3079万元转让给了辽宁物流。2015年4月,辽宁物流催应收展业
公司3079万元应当归还。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商业城作为其他收入弥补2010年亏
损,商业城承诺是不需要归还的;而辽宁物流认为商业城已将该笔应收账款转给
辽宁物流,辽宁物流账上挂着应收,展业公司应该归还。现因展业公司已经向博
望公司要求归还上述2059万元,则商业城2010年收取的博望公司背书的2059万元,
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商业城返还上述2059万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辽宁博望建设有限公司
返还不当得利2059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
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