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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业城:诉讼公告2018-03-21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11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一)涉案金额:人民币36,391,199元;
  案件(二)涉案金额:人民币70,934,5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
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辽
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传票》(2018)辽01民初92、93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公司”)诉深圳茂业商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辽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商业城、黄茂如、董桂金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和舒勇诉商业城、茂业商厦
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商业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18)辽01民初9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被告1: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1
    被告2: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被告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4:黄茂如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被告5:董桂金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第三人:嘉兴百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73室-54
    第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0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事由:
    亚欧公司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业公司”)的小股东,持
股45%;物流公司为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1%。物流公司99.94%的股权为商
业城持有,商业城控制物流公司。同时,商业城与茂业商厦为关联控股关系。
    2014年6月,茂业商厦与商业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商业城公司持
有的物流公司99.94%股权,成为物流公司的控股股东。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1)茂业商厦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偿还辽宁物流2亿元借款的承
诺函》中的承诺,拒绝履行代偿义务,导致展业公司向茂业商厦控制的嘉兴百秀
承担年利率45%以上的巨额利息、违约金等负担,损失已累计数亿元人民币。
    (2)茂业商厦滥用对物流公司、商业城的控股股东地位,造成展业公司贷
款逾期,并推动华融北京分公司对展业公司提起诉讼、设立嘉兴百秀购买生效判
决债权并执行,茂业商厦利用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恶意扩大展业公司的债务,
侵害展业公司利益。
    (3)茂业商厦不但违反自己作出的代偿承诺,反而进一步滥用对物流公司、
商业城的控股地位,造成展业公司遭受巨额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失,应当承担
给展业公司造成的损害。
    3、原告方诉讼请求
                                     2
    (1)判决茂业商厦、物流公司向展业公司承担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780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利息(为诉
讼请求明确之目的,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算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计
为人民币35,178,000元);
    (2)判决茂业商厦、物流公司向展业公司承担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780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展业公司负担的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1,213,199元;
    (3)商业城、黄茂如、董桂金对展业公司的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舒勇诉商业城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辽01民初9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舒勇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被告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2: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第三人: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事由:
    舒勇为物流公司的小股东,商业城为物流公司大股东。商业城为上市公司,
茂业商厦与商业城为控股关联关系。
    2014年6月,商业城将持有的物流公司99.94%的股权,向茂业商厦转让,并
向舒勇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1)商业城未向舒勇提供明确、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等交易条件,且不顾
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明确表示,将股权转让给茂业商厦,侵害舒勇的优先购买
权。
    (2)茂业商厦、商业城为关联公司,在为优先购买权人设定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三个苛刻的购买条件后,却采取拖延、迂回的方式规避,该三个条件茂业商
                                     3
厦均未实际履行,茂业商厦、商业城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向舒勇通知的交易条件,
侵害舒勇的优先购买权。
    (3)因商业城、茂业商厦侵害舒勇的优先购买权,舒勇未能取得物流公司
99.94%的股权,遭受巨额财产损害,商业城和茂业商厦应予赔偿。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商业城与茂业商厦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判决商业城、茂业商厦向舒勇赔偿物流公司99.94%股权转让价格损失
7,093.45万元人民币;
    (3)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
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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