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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60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诉讼裁判(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39,635,49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
果,公司会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
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
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和 2018 年 8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 号)、《商业城涉及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近期,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 0103 民初 14667 号等 90
份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董宝霞等 126 人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
业城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和 2018 年 8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 号)、《商业城涉及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
决(即一审)如下:
    (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30 日内支付原告董宝霞等 126 人商铺
回购款 38,881,825 元;
    (2)如被告商业城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董宝霞等 126 人商铺回购款的利
息;
    (3)原告董宝霞等 126 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30 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
区朝阳街 23 号的各自所属商铺交付被告商业城,并协助该公司办理该商铺的变更过
户手续,全部费用由被告商业城承担;
    (4)被告商业城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董宝霞等 126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商业城的其他抗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1,258 元,保全费 72,407 元,由被告商业城、商业城集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会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
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