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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9-003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案件(二)再审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原告;
                                    案件(二)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案件(一)人民币17,188,152元;
                   案件(二)人民币17,498,671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拟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
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
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二)再审尚未开庭,再审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
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沈阳北方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件(一)基本情
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号),案件(二)
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商业城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于近日分别收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3民初9974号】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19)辽民申887号】。现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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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商业城诉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商业城涉及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业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4,92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商业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
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北方建设诉商业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披露的《商业城

                                      2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
    公司关于本案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下
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件已立案。申请再审人申请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再审尚未开庭。


    二、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一)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拟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
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
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案件(二)再审尚未开庭,再审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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