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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业城:诉讼结果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9-006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7,498,671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对公司利润有
一定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沈阳北方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详见公
司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2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号)】,
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887号】。现将进
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
    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披露的《商业城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2019年3月15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03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业城的再审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已将本案已判决的应付工程款、应付利息及罚息与账载金额的差额计提预计负债为
2,301,561.31 元,公司将按照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实际支付情况在当期及时跟进确
认预计负债或者实际损失。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实际影响金额以当期审计报告披露
金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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