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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业城: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
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行使财务检查、业务执行监督等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三分之一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裁、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
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
事以及余任监事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第(六)项之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每季度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并
根据监事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下列职权:
    1.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2.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
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3.审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件;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总裁及职能部门报告有
关业务工作;
    4.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融资、投资、担保、
抵押、出售、收购、兼并等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5.对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6.于必要时,建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接受建议时,可以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7.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
    8.发现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9.列席董事会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
从监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请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3.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二名以上监事可以书面说明理由,建
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
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
料。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
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监事过半数以上同
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
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