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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20-007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下达二审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4,413,96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公告所述案件已发回一审法院重
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
分别被 110 户商铺业主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10 日和 2020 年 1 月 9 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7-033 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号)、
《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60 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号)。近期,
公司陆续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辽 01 民终 9840 号等 10 份民事
裁定书(涉及商铺 10 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奎喜等 4 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影等 6 户。
    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在本公告所述的 1 个
案件中是上诉人(原审被告),9 个案件中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10 日和 2020 年 1 月 9 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3 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号)、《商
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0 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 0103 民初 15217 号等 10 份民事判
决;
    (2)本公告所述的 10 个案件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业城预交的 10 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6,618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商
业城集团预交的 1 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000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姜奎喜等 4
户预交的 4 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4 元予以退回。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公告所述 10 个案件已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
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商业城与程影等 110 户商铺业主发生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中,累计已收到程影等 109 户的二审裁定书,具体裁定情况详见本公告及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号)。除以上 109
户商铺业主诉讼案件已收到二审裁定以外,另有一户商铺业主刘东晨已在一审阶段向
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裁定准许原告刘东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5,630 元,减半
收取 2,815 元,由原告刘东晨承担。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