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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钢宏兴: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2017-08-18  

						与酒钢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财务”)

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酒钢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

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酒钢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酒钢财务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酒钢

财务。

      第四条 公司与酒钢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

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酒钢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酒钢财

务相关执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如无

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条 在将资金存放在酒钢财务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酒钢

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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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出具

相应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酒钢财务

开展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酒钢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酒钢

财务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之情况。公司应要求酒钢财务在每季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酒钢财务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

发现酒钢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酒钢财务。

      第八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酒钢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

阅酒钢财务的财务报告,对存放于酒钢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在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披露。由公司推荐的酒钢财务董监事应

对公司存放在酒钢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可不定期的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酒钢财务的存款,

以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条 公司在酒钢财务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酒钢财务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

生以下情况时,由公司财务总监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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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调出在酒钢财务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酒钢财务限期整

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酒钢财务存款的安全性:

      (一)酒钢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34 条的规定时;

      (二)酒钢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三)酒钢财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

酒钢财务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可能影响酒钢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酒钢财务的存款余额占酒钢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酒钢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酒钢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发生发行证券等行为而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

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酒钢财务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

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

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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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酒钢财务的关

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相

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