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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钢宏兴: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8月修订)2018-08-17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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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有关上年度监事会
履行监督职责和公司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
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
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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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
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使监事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六条 监事议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形式进行。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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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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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不定期的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以便履
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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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
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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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8.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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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
书可以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
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3.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且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应当修订本
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对本规则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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