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自披露以来,资本市场环境、公司 股价、融资时机等诸多因素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 虑内外部各种因素,同意公司终止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宜。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9 年 7 月 1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