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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7-02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19-058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广西永盛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
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19,456,000 元及违约金、案件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
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106
民初 2517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公司”)就与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中油润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
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
人民币 19,456,000 元及支付滞纳金 13,150,31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 2018
年 11 月 2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广州市天
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油润澳公司、
第三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能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
                                       1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第三人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盛
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18)粤 0106 民初 25178 号),法院认为广西永盛公司与中油润澳公司
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2012 年 5 月 15 日,广西永盛公司、中油润澳公司、上
海宏盛公司、振海能源公司四方签订《委托货权转移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中油润
澳公司、上海宏盛公司、振海能源公司均未向广西永盛公司履行,广西永盛公司未
实际收到协议约定的货物混合芳烃 2560 吨。广西永盛公司主张中油润澳公司按货物
单价 7600 元/吨返还该部分货物已支付的货款 19,456,000 元,合理有据,法院予以
支持。
       广西永盛公司主张按《混合芳烃销售合同》约定,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起至货
款付清时止,按未交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法院认为《混合芳烃销售合
同》约定中油润澳公司不能交货的情况下需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2%向广西永盛公司
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情况下需按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现中油
润澳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已超过七年,其书面答辩称已无法正常经营,员工均已遣
散离职,公司拖欠债务,可以认定其缺乏继续履行交货义务的能力,广西永盛公司
主张的逾期交货滞纳金金额 13,150,310 元(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过高,而不
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即 389,120 元不足以弥补广西永盛公司利息损失,法院酌情予
以调整。
       被告中油润澳公司、第三人振海能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应诉,第三人上海宏盛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
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油润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永盛
公司退还货款 19,45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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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中油润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永盛
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9,456,000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30%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永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4,830 元由原告广西永盛公司负担 25,977 元、被告中油润澳公司
负担 178,85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一)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106 民初 25178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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