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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东电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9-08-16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切实加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
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
证公司的科学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自
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知》(桂国资党发〔2011〕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
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党中央、
自治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文件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
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主要指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 以下简称决
 策机构),决策形式分别为董事会会议、党委会、总裁办公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
 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
 策和党的纪律,遵循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合法
 合规。“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个人或少
 数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确保集体决策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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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机制,保证
 决策的务实高效、科学性。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本公司制
 度、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
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深远影响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资金计划、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大额固定资产增减、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的认定与
处理等;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
质的转移)、转让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股
份制改造、对外合资合作;
    (七)公司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
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
    (九)企业重大效能监察项目,成本分析,重大漏洞排查治理事项;
    (十)公司应对重大法律纠纷、生产责任事故、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
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
    (十一)公司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在 1 年(含)以上的事项,公司单项固定资
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含)处置,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重大
财产损失;
    (十二)公司及其下设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
改及废除;企业人员的招聘录用、岗位定员调整等;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十四)公司管控体系框架,涉及公司全局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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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内部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所属企业负责人和高
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职工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职工特殊情况下的分流安置、
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会组织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十六)投资企业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七)推荐先进、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重要的奖惩事项;
    (十八)公司在党的建设、员工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十九)其他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
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全资、控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推荐、任
免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二)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及董事;
    (三)公司推荐和外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后备人才的推荐和确定;
    (五)公司担任行业协会常务理事等重要社会职务人员的选派;
    (六)公司职工监事的推荐;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安全生产、
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技改方案;
    (二)公司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合作项目;
    (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外的追加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
投资额 10%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公司向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增加注册资本金
等事项;
    (六)公司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包括银行借贷、上市、发行债券等事项,其中
单项贷款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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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从事证券、期权、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八)公司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的技改项目,公司投资额在 500 万元
以上(含)的技改扩建项目,公司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设备或技术引进金
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的项目;
    (九)公司大宗物资采购或大额服务购买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十)公司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事项;
    (十一)提供资产抵押、质押等对外担保方案;
    (十二)重大收购活动;
    (十三)其他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 十 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对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
  度资金分为预算内大额资金和预算外大额资金。预算内大额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内的
  大额资金或单个项目预算内的大额资金;预算外大额资金是指超出年度预算的大额
  资金或超出单个项目预算内的大额资金。
    (一)大额资金的标准。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按公司年度、月度资金计划执行,预
算外资金单项支出金额 50 万元以上(含)。
    (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范围。
    1.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资金运作行为,主要包括固
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3.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大额度运作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
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决策。
         决策机构班子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将该事项在党委会前置讨论决策。
 决策机构班子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
 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做好充分酝酿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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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其中,重
大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议提出书面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
的主要条款提交会议讨论。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公司
党委或公司党办人事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
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提出影响集体决策的意见。
    (三)会前告知。议决“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
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报告,由决策机构班子成员
根据职权进行审核,报主要负责人确定。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至少要在会前 2 个工作
日送达决策人员和其他需要事前知会决策事项的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要做好会前沟通,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讨论和表决。
    (一)“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原则上要有半数以上(含
半数)出席人员出席会议,其中,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党委
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分别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负责主持,指定主持
人外出期间,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负责值班工作的
领导班子成员应设法与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
    (三)决策机构班子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前,可根据议题内容通知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
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四)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决策机构班子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分
别对决策事项逐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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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策机构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
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对“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 一般不能临时动
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遇突发事
件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领导
班子负责人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应当
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
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逐
个表决。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
外。
       (七)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特别是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的表决意
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
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
字性资料, 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案。
       (八)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涉及回避事项的,有关人员应按回避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主持人明
       确牵头落实人员。决策机构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国资委另有规定需要报审、报批和备案的,
  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
  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但在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反映意见。
  确需变更的,应由决策机构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
  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机构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决策机构班子重新作
  出决策的, 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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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六 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决策机构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
 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落实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
 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请示,自治区政府有关
 部门、自治区国资委和公司另有规定需要请示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未批准之前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十 八 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
重要内容和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决策机
构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司司务公开的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 十 九 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部门或企业领导人员考察、
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公司纪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依照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
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
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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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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