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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高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修订)2017-08-11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有利于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
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
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
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
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
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
交流关系;
    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
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
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
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
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
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
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
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
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
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1、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4、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
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