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7-08-15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30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7]豫07民初129号)。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信
息如下: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简称“原告、河南农化”)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宋全启。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与理由
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署《还款协议书》、《承诺函》等债
务承担文件,约定由被告一承担第三方所欠原告的共计2279.10万元债务;2016
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以及本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各方确认就
上述债务被告一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足额偿还给原告,被告二以其所持有的林
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5)2,717,778股股份对该债务提供
担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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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签署《还款协议》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给原告任何欠款。原告为了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
付欠款人民币22,791,000 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裁定对二被告的相关
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
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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