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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3月修订)2018-03-22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发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

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

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经营业绩情况提供依据。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

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各所属企业包括

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

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确保内部审计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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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所属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所属小型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由企业根

据情况自行决定。不设立独立审计机构的小型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

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各所属企业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向本企业董事会负

责,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领导。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度使用各所属企业

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审计负责人是各所属企业的审计部门负责

人,暂时没有设置审计部门的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各所属企业任免审

计负责人应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审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没有经济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

    (二)熟悉各项财经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财务和审计工作比较熟

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审计师、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

自觉接受有关审计制度、纪律的约束,严格依法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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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当

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

力,适应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提高审计人员业务工作水平,公司及各

所属企业应安排一定时间用于业务学习,学习形式可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凡不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技术职称的审计人

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资格考试。在

审计岗位工作三年仍未取得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技术职称的审计

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项目和工作内容,可临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

知识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偱职业道德规范,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

或个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

审计和监督,具体内容为:



                               3
    (一)负责对本企业及各所属企业贯彻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执行

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效益情

况的审计监督。

    (二)组织并实施对各所属企业(或业务部门)绩效考核完成情

况的审计。

    (三)组织并实施对各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

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参加对各所属企业高管的任期考核工作。

    (四)对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理项目的立

项、概(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等经济活

动和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或配合社会审计机构和上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和下级单

位进行的审计工作。

    (七)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在内部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

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监测财务会计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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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计划、预决算、基建项目、对外投

资、联营、合资合作等研究和立项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

董事会。

    (六)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

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

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有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乱纪嫌疑的人员,报经董事会批

准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上述情况,报上级单

位处理。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

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九)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疑难事项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

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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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企业

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

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

负责制。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分

工、起草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进行审计工作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编

制审计工作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根据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

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于实施审计工作五日前将审计通知书下达

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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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名单。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派出单位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前期准

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或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内部

控制制度等情况。可以利用经核实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

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

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财务和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

工作,并提供审计组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

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

具有与审计目标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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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准确、证据完备,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

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工作结束后15 日内写出审计报

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

计内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

逐项逐事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证明

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

                               8
者的签名或盖章),主要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

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人员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四)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

说明。

    (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

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

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格

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

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

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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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并确

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后,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

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形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经审计组集

体讨论、形成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

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有恰当的标题,内容客观、完整,文字

通顺、简练,表达准确。审计报告要有建设性,并要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报告标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评价意见。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定性、依据、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签名和审计报告日期。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

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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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审计组,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

面意见,视同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

核实、研究。如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未下达前,任何人无权对外透露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

须严格执行,并在一定期限内将执行结果(包括帐务处理结果的复印

件)报送审计委派单位。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

测的政策及程序。对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后续

审计。对一般审计项目在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后,审计部门应及

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

况,以确认经营层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经营

层已接受了不采取措施实施整改所带来的风险。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应当

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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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

处理意见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监察审计决定

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必须按审计项目内容进行分类归档,并交

企业档案部门保管。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年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离任审计材料保管20 年。

   (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计材料保管30 年。

   (三)合资、股份制改造项目审计材料保管30 年。

   (四)年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审计材料保管20 年。

   (五)其他审计材料保管10 年。

                     第八章   审计责任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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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业务素

质过硬、工作业绩突出的,由所在企业或公司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鼓

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为国家和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企业给予批评教

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罚和处

分外,应当调离审计岗位。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接受被审计单位礼品。

    (二)隐瞒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泄漏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四)责任心不强或故意弄虚作假造成审计结果不实。

    (五)未经批准对外透露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由所在企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抵制审计、提供虚假材料、打击

报复审计人员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委派单位追究当事人和企业

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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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

与经营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

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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