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对外捐赠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3月制订)2018-03-22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3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国有股
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
定》、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
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
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
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下
列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
(二) 权责清晰原则。
1
(三)量力而行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
实施办法。
(二)负责公司年度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将公司年度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报告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
(三)负责公司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
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追加预算的编制工作,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决定。
(四)负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捐赠范围
第六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
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企业生产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
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
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2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
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
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捐赠规模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
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
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一)利润总额比上年下降超过50%(含)、资产负债率高于75%
(含)、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比上年减少50%(含)的企
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
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
3
批流程。公司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专项预算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应当
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条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审批程序
(一)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年度对外捐赠专项报告,
对外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
序等。并对上年度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总结。
(二)财务部门应当对经办部门提出的对外捐赠专项报告进行审
核,并就对外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提出审核意见后,形成本企业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方案。
(三)各所属企业年度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方案经本企业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审批。
(四)公司财务部门汇总公司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方案后,提交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经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追加预算审批程序
(一)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
对外捐赠事项,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
审批程序。
(二)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
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审核分析后,提出对
外捐赠追加预算专项方案,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4
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题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审定的对外捐赠专项预算(包括年度
预算和追加预算),通过下达最高限额指标的形式由各所属企业执行,
公司将其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示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专项预算范围之内、单项捐赠超过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捐赠项目,应提交对外捐赠专项报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企业实际发生对外捐赠行为时按本企业资金支付管
理办法或实物资产管理规定逐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各企业季度对外
捐赠落实情况随财务快报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
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
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
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
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
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
出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
条件的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
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5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
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
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有效
维护股东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对所属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捐赠的,或者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
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1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