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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 0716 第 0293 号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一八年七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 0716 第 0293 号


致: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召
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农发种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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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7月
1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8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
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18年7月17日下午2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16号农业展览馆文化产业楼1层(农展馆北门)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章瑞
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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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决定于2018年7月17
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
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8,708,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6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07,968,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9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74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40,5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4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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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名
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河南农化流动资金的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408,191,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35%;反对5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52%;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3%。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23,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23%;反对
512,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559%;弃权
4,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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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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