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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03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
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0),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河南
农化”)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宋全启。

    河南农化因原股东郭文江拖欠其债务,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判令郭文江(被告一)立即向原
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宋全启(被告二)承担连带给
付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
2017年8月15日“临 2017-03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的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

                                       1
豫07民初129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化偿还人民币
20,814,250.29元及违约金(以20,814,250.29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自
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化支付律师费、保
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24,938.21元;

    3、被告郭文江若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河南农化有权在未能支付
的款项范围内及被告宋全启所持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710,000股股票
价值范围内,以该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河南农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河南农化尚未收到被告上诉的相关信息,虽然河南农化一审
胜诉,但此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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