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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31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电话(Tel.):(010) 85770300       传真(Fax.):(010)8577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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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9]第007号




致: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农发种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农
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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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
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
导之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并于股东大会召开日20天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19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农发种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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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
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3层308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辉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信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7,968,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981 %。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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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


    议案1.《公司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的报告》


    议案2.《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3.《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4.《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5.《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6.《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7.《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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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合并表决结果,公司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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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占出席会议
        议案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所持有
                                                       持有效表                                                            持有效表
                   (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效表决权股      股数(股)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份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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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07,969,920        407,969,720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3        407,969,920        407,969,120       99.9998           800                0.0002            0             0.0000
         4        407,969,920        407,969,120       99.9998           800                0.0002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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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07,969,920        407,969,720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7        407,969,920        407,969,720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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