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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家化:关于立案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2015-01-16  

						   股票简称:上海家化         股票代码:600315          编号:临 2015-002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公
司如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海家化”)
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
2013-1-6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
息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3-026)。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10 号),上海家化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上海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
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做出如下决定:
    1. 对上海家化予以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 对葛文耀予以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3. 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4. 对冯珺、管一民、张纯、童恺、周勤业、苏勇、朱倚江、刘镫中、胡大
        辉、汪建宁、黄阅、王茁、方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上海证监局拟
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家化、葛
文耀、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上海证监局复核成立的,上海证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上海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
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研究,公司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4-051)。

    目前公司已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资料提交上海证监局。

    如公司因该立案稽查事项最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
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16 日